当前位置: 首页 > 公共服务 > 企业开办 > 统计登记 > 办理指南

关于统计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——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登记

365bet娱乐场注册 www.www.hpsscp.com 2015-07-23 11:31:31 来源:县电子信息中心
【字体: 打印本页

审批项目名称:统计登记——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登记(备案类)

备案项目编号:HNXSATJ007-2-2002

备案项目依据: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(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;1997年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)。

备案收费依据:《湖南省财政厅 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》(湘财综字〔2003〕第25号。

备案总时间:即时

备案对象: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;本省在省外、境外、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。、

备案程序:

一、受理

(一)条件

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:

1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、变更或者撤销的文件或证书;

2、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;专(兼)职统计人员名单;

3、住所地证明及联系电话;

4、从事的主要行业及主要统计指标(表格从“湖南统计信息网”下载)

(二)标准

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真实、规范、有效。

(三)本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处统计登记专干

电话:0731-2212340

(四)岗位职责及权限:

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。

符合受理条件的,及时受理,填写登记表,报处长审定。

对申办材料不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必须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。对不予办理的统计登记,及时向申办人说明理由,并告知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。

(五)时限:即时。

二、审定

(一)标准:

1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;

2、填报的登记报表真实准确;
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处处长。

电话:0731-2212097
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

按照审定标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定。

对符合审定标准的,签发同意办理意见,将材料转统计登记专干给申办人发《统计登记证》。

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,提出理由,连同申报材料转统计登记专干办理相关手续。

(四)时限:即时

三、告知、收费、发证、归档

(一)标准:

1、收费符合标准;

2、制发的《统计登记证》规范、完整、正确、有效;

3、及时告知当事人领取《统计登记证》;

4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
(二)收费岗位责任人: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出纳员。

(三)收费岗位职责及权限:

按收费标准(每个《统计登记证》10元)收取《统计登记证》申办人办证费,并开具发票。

(四)办证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处统计登记专干。

(五)办证岗位职责及权限:

经审定同意登记的,申办人缴费后,由统计登记专干给申办人颁发《统计登记证》;经审定不予办理的,将资料退回申办人,并说明理由。

(六)时限:即时

审批责任追究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责任人批评、调离岗位、停职、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。

1、对符合备案条件,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;

2、擅自改变备案条件、对象或范围;

3、对符合法定条件,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;

4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,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;

5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;

6、越权审批的;

7、违反收费规定与标准收费的。

审批监督

局监察室

监督电话:0731-2214734

 作者:不详
分享到: